威县招商丨威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 招商动态 |1970-01-01
威县招商引资工作奖惩若干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和引领招商引资工作新常态,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员招商的浓厚社会氛围,打造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招商引资新格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加工类和商贸物流类项目的引进人或引荐人(不含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人员)、引进单位和投资业主。
二、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人或引荐人的奖励
1、对引进县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协议约定全部投产后,结合产业拉动作用,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奖励引进人和引荐人50%应得奖金,剩余奖金待项目上缴税金达到协议约定后再予兑现。单体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既有引进人、又有引荐人的项目,引进人和引荐人按5:5比例分配奖金。
2、对引进固定投资5亿元以上央企、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进人或引荐人,鉴于项目建设期较长,在项目保证金足额到位、完成注册立项、规划设计并通过规委会,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后一个月内,预先奖励10万元;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协议投资额50%时,按实际投资额的5‰兑现一次奖励;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建成投产,上缴税金达到协议约定后,再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兑现剩余奖金。单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引进主体厂房开工建设或项目保证金已到位的项目引进人,引进人是行政、事业财政供养人员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对积极服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引进单位的奖惩
1、对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且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位前六名的乡镇(区)和排位前十名的县直单位,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予增加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和3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经费用于开展招商工作。资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2、对积极服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并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分别给予增加3000元经费用于服务招商引资工作。资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3、乡镇(区)开展“百千亿”招商引进项目所交纳的税收,计入乡镇(区)年度税收任务,按县与乡镇(区)分税办法计算分成;县直部门开展“百千亿”招商引进的项目,由县财政按缴纳税收县留成部分10%标准给予增加招商经费。
4、招商引资工作年终综合考核排位后一名的乡镇和后两名的县直单位,建议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黄牌警告或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的,本单位人员下一年度不予提拔重用。
(三)对投资业主的奖励
按所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实际投入资金的审验和资产评估为准)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业主“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单位)”称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授予业主“威县发展功臣”称号;对符合县纳税考核规定条件的项目,投产达效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且全县排位前十名的纳税大户(包括生产性企业和流通企业),授予投资业主“年度纳税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对项目投产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县财政分享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投资业主。
三、奖励认定
(一)引进人或引荐人奖励认定
由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和项目企业共同确认引进人或引荐人并上报,由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项目办、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等组成审核小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评估,并联合形成拟奖励报告,报县委、政府审定。
(二)单位奖惩认定
由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发改局、项目办、审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组成的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全县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百千亿招商情况予以考核,并拿出初步奖惩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三)投资业主奖励认定
由县重点项目办按照年度项目建设考核结果拿出奖励方案;对税收贡献的奖励,由县政府办财贸股按照年度财税考核标准拿出奖励方案。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新建厂房、新购进设备、新建辅助配套用房及基础设施等所投资的资金。由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发票结合专业物价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四、重大设施农业项目、孵化平台建设和产业园开发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五、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根据我县发展需要或遇国家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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