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文后,又一国内典型开发区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力度之大,极具参考价值!(含全文)
| 招商动态 |2017-05-10
自从今年年初,国务院释放出允许地方政府和开发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来,先后有多个省级、市级和开发区出台优惠政策。近日,作为国内开发区代表的武汉开发区发布了自己的招商引资产业促进政策,针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力度之大在开发区内较领先,这份政策对国内其他开发区政策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今天第一时间选择政策全文供参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产业集聚办法》
一、先进制造业
第一条 支持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8%分期给予奖励。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币投资设立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对本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二条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年产值过50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5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对年产值过2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仅限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高管人才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除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区内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投产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生产线改造、工艺改造等),涉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涉及软件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照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产业联动发展 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购买总额的5%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于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和技术联盟,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六条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销售额在4亿元以下、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仅限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利息,2年内不重复享受。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企业(仅限新落户三年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企业),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年增幅8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七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70%、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支持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8%分期给予奖励。属于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外币投资设立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对企业将现有厂房、商用写字楼及村社将集体用地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照引进项目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年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10%、20%、3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十条 奖励高管人才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除外),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研发部门负责人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用房 对经认定的新设立(迁入)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得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联盟发展 服务于本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经认定后每年给予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三、总部经济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落户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财政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分期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外币投资设立总部企业的,折算成本币执行。
对本办法实施后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的50%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同比正增长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高管人才 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5名)按照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用房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认定后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
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可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十八条 支持设立制造业企业销售总部 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贡献不少于5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参照适用本办法。
四、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落户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市相关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且认定当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落户当年按照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股权投资扶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三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以政府引导性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扶持,占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3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3年以上的,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对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本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常年研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市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支持建设孵化平台 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40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70%给予补贴。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对新建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其场地改造费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建设服务于在孵企业和创客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国际创新平台或机构合作并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成功引进国际创新创业项目的,按照5万元/家进行奖励。
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定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5000元,活动规模不少于30人;大型创新创业类活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融资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贷款,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贷款项目按照实际担保费(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5%)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投资区内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项目累计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创业投资基金的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因投资失败产生投资亏损的,给予投资亏损额30%的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资金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其他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其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保护知识产权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按照1万元/件、1000元/件和500元/件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按照5万元/件(同一发明最多资助三个国家)给予资助。对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单位,按照2万元/件给予资助。专利第一发明人为单位员工的,按照5000元/件给予第一发明人资助。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年代理的单位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按照1000元/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打造质量品牌 对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总部,按照该标准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奖励招商大使 招商大使引进境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二、万分之四、万分之六、千分之二给予奖励。其中,属于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境内市外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按照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万分之一、万分之一点五、万分之三、万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重大项目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经开〔2016〕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该办法遵循以下原则:重点产业优先支持原则,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与贡献一致原则,对企业的资金扶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一致;就高不就低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该办法适用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必须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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